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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应予以受理带薪年假争议!

发布时间:2019-12-25

                        江苏高院:应予以受理带薪年假争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假的计算方法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能享受年假的情况


1、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19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 3号)印发了《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引发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2019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        

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四、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印发



在江苏,此前有关带薪休年假的维权只能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如今,劳动者又多了一条维权途径,且效果应该比以前的劳动监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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