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13岁男孩故意杀人被收容教养。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仅仅收容教养是否责罚过轻?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没有责任?
大连11岁女孩被害 凶手只有13岁 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消息 10月27日,大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10岁女童被害一案回应记者,目前对蔡某某采取的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案发后警方迅速行动,以最快的速度锁定了嫌疑人。在调查方面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证实,案件由蔡某某一人所为,其父母并未参与,也不知情。”
根据法律,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大连并无对收容教养措施的审批权限,须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并于其指定的场所执行。报审期间,办案人员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认定蔡某某的父母没有管教能力,蔡某某符合收容教养的条件。
上述负责人介绍,蔡某某被警方确认作案嫌疑后,曾一度被放回家,但这是因为警方收集的证据不足,衡量其收容教养必要性的工作还未完成。10月24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警方立即对蔡某某实施了收容教养,期限为三年。此前,有媒体称其被关押在辽宁省少管所——辽宁省唯一关押改造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单位。上述警方负责人否认了这一说法,并称蔡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服刑人员。 古语有云“养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犯罪后,父母要不要替代坐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能!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责自负原则”,意思就是谁犯了罪,谁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分子本人,不能连坐或牵连他人。
但是在民事责任上,父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我国民法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他人的经济财产损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一直被大家所诟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只是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监督责任”,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的存在,本身是为了保护处于身体及心理处在特殊时期的未成年人,最终保障未成年得到很好教育和改造.然而,近年来一些学者对这些文件进行了过度而片面的解读,导致了立法目的受到曲解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摇身一变,成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减轻甚至免予处罚的保护伞,仅仅只是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在他们犯下极其严重罪行下,即使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法律对其的处罚依旧需要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
这样的处罚不禁让人们产生质疑: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武器,还发展成了未成年人犯罪后的“保护伞" 的确如此,随着未成年人相关政策及立法的发展,社会及司法都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持较为宽容态度,然而这种宽容的态度经常会被一些想要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误解,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恶劣的犯罪行为,都只会受到轻微的处罚,最终还是会被社会所接纳。
于是在某种程度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变成了他们犯罪的温床,而且在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得过于笼统,没有细则, 缺乏具体操作程序,对于谁负责受理、该如何惩罚等细节都没作相关规定。
家长们为了能让孩子减轻甚至免予处罚,逃避父母教育不力的事实,歪曲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的内容及含义, 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扭曲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存在的初衷,妄想借此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
加强对未成年人实行犯罪后的惩治亟待立法,包括明确未成年自己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以及父母与监护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例 实行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刑事政策 构建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
完善暂缓起诉制度
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考验和矫正
考察期满后,认为不再具备有起诉必要的,可不进行起诉
如表现不好,有必要起诉的,再重新提起诉讼 建立健全的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后期进入社会 减少被歧视的情况 另外,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注重孩子的身心发展 注重孩子情感,生理等各个方面
作为父母应该有这个义务去保护
并且塑造正能量的榜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