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自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福建男子“协助父亲自杀”故意杀人案
男子协助父亲自杀案开庭 公诉人:建议缓刑。11月21日,法院审理被告人陈贵平故意杀人案。公诉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前,陈贵平的父亲陈水兴因难忍病痛,逼迫陈贵平帮其自杀。无奈下,陈贵平骑摩托载其到废弃的崇泰寺,将被子浇上汽油后离开,陈水兴自行点燃汽油结束生命。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情况,在病危的情况下,要求他人协助来结束自己认为痛苦的生命,理论上没有觉得任何不妥,但现实中,有这样的案例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司法上,目前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刑的居多,但缓刑居多。所以帮助自杀在我国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首先,帮助自杀包括是否是自杀者亲自实施。
如果别人帮自杀者实施自杀,那这人在我国直接犯故意杀人罪,而且判刑较重。
问题是,如果自杀者选择自杀,别人只是提供方法、工具、药物等等,是否判刑有讨论余地了。 提供方法方式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在未受他人逼迫的情况下才可判定)
哪些协助他人自杀的方式可以判定为违法?
安乐死的定义本身是违法的,中国的法律是不允许安乐死的,如果协助他人自杀,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就是犯罪。并且可能会有人因此从中做手脚,从某方面上来说,医生可能掌握了极大的权利,安乐死合法可能使医疗人员成为最可怕的人。
案例详情:因为负债累累,26岁的海口男子狗蛋与32岁的浙江男子狗剩网上相约自杀。吃了安眠药,燃烧的炭火,密封的房间,狗剩醒来了,但身边的狗蛋却身体僵硬,没了呼吸。狗蛋死了,狗剩投案。4月11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狗剩被控故意杀人罪。法庭将择日宣判。
自杀者自身提出要求,利用情感,利用关系来作出请求的协助自杀的,一旦协助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 遇到考虑自杀的人 请你让对方多说一点。 克制住评论的念头,多听。 表达自己的关心。 承认对方的痛苦, 不要为了安慰而故作积极。 表达对对方的理解。 表达想要理解对方的愿望。 说自己的真实感受, 少用技巧。 推荐心理咨询或自杀热线。
另特殊情况,在自杀者威胁的情况下,以家人,生命等作为要挟的情况下要求其他人协助自杀,可以酌情处理,不构成刑事。
由于陈贵平自首 该案件最终审判
陈贵平的行为应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是陈贵平提议及实施帮助阶段。这个阶段,陈贵平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水兴不堪病痛折磨表明自杀的念头,并跪求陈贵平帮助结束生命。陈贵平在陈水兴的请求下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向其提议自杀的方式、地点,并帮助其用摩托车运载、铺被子等方式为被害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可见陈贵平主观上是明知父亲有强烈的自杀倾向,在自身认知控制范围内,已经或者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一系列帮助行为会直接导致被害人直接死亡的一个后果。”
公诉人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陈贵平应认定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阶段是,陈贵平是帮助行为完成后既未点火,也未实施任何救助措施,直接离开的阶段。公诉人认为,第二阶段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公诉认为,陈贵平基于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具有救助义务。法律规定父子之间具有扶养责任,陈贵平作为陈水兴的亲生儿子,在其提出自杀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反而积极适时地帮助,并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陈水兴抛弃在荒无人烟的寺庙,必然会造成陈水兴自焚或者饥寒死亡的这种后果,违反互相救助的义务。
但陈贵平常年照顾赡养陈水兴,陈水兴不堪病痛折磨,产生轻生念头后,积极请求情况下,是其自身有相关的责任,陈水兴实施的是为父亲创设条件和帮助的行为,没有实施点火的行为。所以,其犯罪行为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公诉人认为,陈贵平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归案后,陈贵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建议对陈贵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庭审现场,陈贵平表示,对于检方的指控都无异议,目前最大的感触就是,自己是个法盲,对于法律常识一无所知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花了这么久时间准备(协助父亲自焚),其实我精神上是非常难受的,如果知道这个行为的严重性,我肯定不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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